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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南昌心灵家园成长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张元平、肖龙生两名同志自愿出资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 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工作价值理念, 以扎根社区,服务社群为宗旨,以儿童保护和发展为核心,缓解他们 因监护人照顾不周引起的安全意外多发、因陪伴缺失引起的心理问题 突出及因教育环境落后引起的认知发展滞后等问题;搭建社区服务平 台,保障社群基本权利,助力社区居民身心发展,增进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 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昌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昌市社会 组织党委。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皇殿侧路12号附属1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元平、肖龙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者:张元平,金额:2 元;肖龙生,金额:1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心理辅导训练;

二) 青少年社工服务;

三) 家庭教育辅导;

四) 社区帮扶矫治。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 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出资人提名,经理事 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 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 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 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 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 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秘书长以上 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 变更、撒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 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20年7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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